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非独立核算的单位。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该分公司提供羊绒若干。甲厂签约后,货物紧俏,想撕毁与该分公司的合同,就提出,该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签订合同,这份合同无效。甲厂以此为据决定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请问,这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这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要确认一份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这些分支机构和设立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通过设定划分经营责任而形成的授权关系。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在本案中,该分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经济组织,并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它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要它和甲厂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这份合同就应是有效合同,那种认为只有法人单位才能签订合同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厂在签定合同后,出于谋取更多利润的考虑,想不履行合同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对此,该分公司可以要求甲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如果您还有法律上的疑问,欢迎关注:讲法讲理 免费私信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