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在股份解禁后,于规定时间上缴当地税务部门纳税保证金账户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必须将其60%上缴国库,对留存部分(入库金额×40%),在扣除国家规定的其他上缴比例后,地方政府可对减持人或减持机构进行奖励,奖励可奖励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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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售股解禁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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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针对个人股东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企业股东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地税局举办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宣讲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