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王晴
张某在儿子结婚前,将6张凭证式国债券和本人身份证交给儿子,并告知其密码。可当儿子和儿媳取出国债并使用后,张某却称当时是为向儿媳显示家庭经济实力才拿出国债券,并没有赠与的意思。

5月3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赠与。通过这起发生于家庭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给了我们怎样的法律思考与启示?
为显实力亮出“家底”
张某称,2006年底,其儿子吴某经人介绍与杨某谈起恋爱。2007年1月,张某将6张面值共为32万余元的凭证式国债券和本人身份证交给儿子,并将密码也告诉了儿子。

对于亮“家底”的原因,张某解释说:结婚前,儿子和杨某“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不愉快。为平息双方矛盾,显示我家的经济实力,我便拿出国债券让儿子交给杨某看。”
拿到国债券后,吴某和杨某很快便支取了其中2张,面值共计9万余元。接着,两人又以同样方式支取了另外4张,面值共计23万余元,杨某将其中的19万余元存于自己名下。

2007年3月,吴某和杨某登记结婚。两人用国债的一部分款装修了结婚新房,并购买了家具家电。谁知,张某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儿子和儿媳返还6张国债券,并支付利息5万余元。眼看索要无果,张某一气之下,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

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既然只是想让儿子把国债券交给杨某看,为何还要交出身份证并说出密码?面对法官的询问,张某说,当初只是想让儿子把国债券给杨某看,可杨某随后提出要借3万元,自己这才交出身份证并说出密码,从没想过要赠与儿子。两人趁机取出国债并占为己有,该行为应构成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条件,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害,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害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吴某与杨某的行为虽符合不当得利构成条件的前3个要件,但张某对两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却举证不足,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张某称杨某向其借了3万元,这属于民间借贷法律纠纷,不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应另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因是吴某和杨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支取国债,并将其中19万余元存于杨某名下,虽然杨某称其取得此款有合法依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吴某和杨某的行为也有悖社会善良风俗,遂判决两人应返还第二次支取的23万余元。
留存证据便于维权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杨某不服提起再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张某在儿子结婚前,将6张凭证式国债券、身份证及密码交予儿子,虽无书面赠与协议,但结合中国的传统习惯,可认定该国债系张某赠与儿子结婚之用。张某虽称当时是杨某提出借钱,才将身份证及密码交给儿子,但对此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法院认为吴某取得该款属有因取得,不属不当得利。
吴某取得6张凭证式国债券、张某的身份证及密码后,又将其交给了杨某,即杨某取得该国债款项是基于吴某的处分行为,并不属于没有原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国债,且张某和吴某认可杨某已将部分款项用于结婚准备,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某的赠与行为成立。若张某或吴某认为杨某私自占用其中款项,未用于结婚准备,应由吴某向杨某主张权利。法院遂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