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东检察院起诉一起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本市一男子因销售兽药残留量超标的水产品,被河东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
2017年4月,河东检察院收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情况:在例行抽检时,发现河东区一家超市水产摊位销售的水产品含有“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是一种三氯甲烷型的绿色染料,作为杀菌剂,可让鱼类延长寿命,但对人体有害。经检验,这批售卖的活鱼被鉴定为不合格。据此,对水产摊位承包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线索移送到公安河东分局。

经检察机关调查了解,李某自2017年2月起,以某商贸公司的名义在河东区某大型超市水产摊位经营活鱼销售。2017年3月某日凌晨,李某去进货,在向卖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均未果的情况下,仍从该处购进活鱼并对外出售。

河东检察院将此案作为“食品药品专项监督”重点案件,确定检察官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下,该案顺利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与此同时,检察院进一步延伸职能,向涉案超市发出《检察建议书》,针对该超市在商品专柜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落实,确保经销食品来源正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近日,河东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此案提起公诉。经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其两年内从事水产类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