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决: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向申请人张XX支付保险赔偿金16926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生保险事故后,究竟是应该按照保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还是应该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1、有关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活动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其含义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通过保险人的赔偿,使被保险人获得与损失程度大致相等的利益,以有效弥补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保险人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以避免引发道德风险。

本案中,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是否能够按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很明显,保险金额并非指的是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理赔金额,而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相等,那么保险金额就可以作为理赔金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那么就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理赔金额,这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

而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2、有关不定值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
机动车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所谓不定值保险合同,指的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虽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有保险金额作为事故发生后的最高赔偿限额,但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订立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原因在于,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保险标的的价值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最终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有待事故发生时再行确定。

至于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如何确定保险金额,实践中,如果标的车是新车,则参考新车购置价,如果标的车是二手车,则需参考车辆的用途、使用年限,以及投保时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来确定。
通过种种方式,如果最终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当,那么就是足额保险,如果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那么就是超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