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在最前面,我本人在某券商工作,平时较为关注统计局的数据。每次一讨论到统计数据的时候,大家都比较喜欢针对统计局,虽然我个人也不是很待见官方统计数据,但是该批得批,该护得护。针对这个问题,简单回答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根据统计局公布的社零当月值计算的同比增速(以下简称计算口径增速)与统计局公布的同比增速(以下简称公布口径增速)存在一定差异,且该差异值随着年份的变动而呈现一定波动,如2011年-2014年两者差异较小,而2015年、2018年差异较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以及如何看待统计局数据,以下将做简单回答,供各位知友参考。

1.为什么会出现差异?
(1)统计局统计口径存在变化
根据统计局官网解释,统计数据随着数据资料的完善、后期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原因会对数据进行修订,往往会对初步数据做出调整,在计算增速时以修正后的上年同期数据进行计算。这也是国际统计工作的通用做法。

例如,2015年的数据统计公告中统计局解释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对201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进行了修订,201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2018年的数据统计公告中统计局解释上年(2017年)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了修订,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通常来讲,统计局的数据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由于抽样调查根据抽样方式及统计方式会导致一定误差,因此在每五年的经济普查之后会根据普查结果,对前五年的数据采用趋势离差法等方法进行修正,而遇到重大计算方法调整时,则对1952年以来的所有数据进行修订。
(2)数据修订之后不一定进行披露
在对数据进行处理的实际过程中,如上文所述,统计局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修正,并采取可比口径计算公布口径增速。此处对于可比口径的理解,可以参考统计局官方对工业企业“累计同比”指标的计算细则,原文解释是:“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产品产量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
”一方面,由于宏观经济的变化可能导致计算样本产生差异,使得数据口径带来波动,但这一方面因素带来的计算口径增速与公布口径增速差异较小,如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的差异基本在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影响不是很大。
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在某一时期产生了变化,使得之后的计算差异较大。
比如在2014年社零数据的统计中,年底进行年度数据汇总时对全年数据进行梳理,发现在常用类别口径之外多出一个类别的数据并未统计在月度数据中。大家可以对2014年的数据进行加总,会发现官方公布的累计值与自己加总计算的累计值并不一样,差距近万亿,这是相当大的一个差距,且统计局直接简单粗暴的加总到了12月的累计值中,并未进行平滑处理。
而在2015年的月度数据中,上述类别的数据则被平滑至各月,使得2015年的计算口径增速明显高于公布口径增速。
在这个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A. 统计局的确对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如2014年的月度数据,其实是有修订的。
B. 不同司对修订后的历史数据处理方式不一样。如负责GDP统计的核算司,会公布修订后的数据;而负责社零数据统计的贸经司则不再公布修订后的数据,这点差异使得大家在自行计算同比增速时会受到一定干扰,且在某些年份该干扰会被放大。
2. 如何看待统计局数据?
随着近些年来社会的发展,大家对于信息的可得性明显提升,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则遭遇了一定的挑战。由于政府部门向来把经济增速和政府业绩挂钩,导致我国的统计数据一直充满水分,如辽宁固定资产投资的断崖式下跌,天津滨海新区GDP挤水分等等案例数不胜数,这也导致大家对于官方公布数据存在天然的不信任感。
具备怀疑精神是好事,但是坦白来讲在不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大加嘲讽则有违科学精神。对于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们应该在具备分析宏观经济逻辑和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数据及当前其他指标的变化来进行判断,而不应简单的线性外推,认为统计局公布的所有数据都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