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作为股份公司调整股权成份、改善资本结构和提升股东权益价值的有效手段,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被广泛使用。由于这些国家有关股票回购的相应法律监管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股票回购的市场操作技巧也已经规范化,股票回购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种理念被广泛运用。

我国证券市场虽处于培育阶段,上市公司的股权成份和结构比较复杂,股票回购难度较大。但已开始起步,如青岛啤酒回购不超过已发行H股股份面值总额的10%方案获证监委、经贸委批准,云天花集团公司-(600096)回购国有法人股方案,已经获财政部批准。本文就股票回购方式及会计处理作一些介绍。

一、股票回购的主要方式
1 开市场收购。公开市场收购是指公司在股票市场以等同于任何潜在投资者的地位,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这种方式一般在股票市场价格欠佳时小规模回购特殊用途(如股票期权)所需股票。由于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公开市场收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有严格的监管规则,以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尽可能减少股票回购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因此,具不完全统计,美国公司有90%以上的股票回购采用公开市场收购方式。

2 现金要约回购。现金要约回购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指公司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帄,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

与公开市场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市场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当前市场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是首先由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帄(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3 可转让出售权。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4 私下协议批量购买。私下协议批量购买通常作为公开市场收购方式的补充而非替代措施。批量购买的价格经常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尤其是在卖方首先提出的情况下。但是有时公司会以超常溢价向喜好生事或存在潜在威胁的非控股股东批量购买股票。因为这种股票回购不是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出发点,所以该行为存在委托代理问题。
5 交换要约。作为使用现金回购股票的替代方案,公司可以向股东发出债券或优先股的交换要约。交换要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两种证券流动性的差异,为了弥补证券缺乏流动性的弱点,公司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溢价。或许因为此原因,现实中绝大多数股票回购都采用现金形式进行。在西方股票回购操作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