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晚报消息 (黄大新记者王兰)以能为香港某公司提供钢材为名,骗人开具信用证,并4次利用信用证在鞍山市某银行骗取打包贷款人民币795万元。昨日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姜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犯虚报注册资本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据介绍,这是我国加入WTO后,辽宁省首例利用信用证骗取打包贷款案件。去年8月,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接到某开发公司报案,称某轧钢厂厂长姜某涉嫌合同诈骗,且已潜逃。
去年11月1日,姜某在山东潍坊落网。公安人员发现,姜某在鞍山某银行 有4笔利用信用证骗取打包贷款的犯罪事实。由于这是我省首例利用信用证诈骗打包贷款案,没有任何案例可以借鉴,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大量资料,认真审查案件,并参考了相关专家论著,最终以信用证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种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极为重视,经过审委会讨论,并请示省高法后,最终认定被告人姜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没有真实出资的方法,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又为能够取得贷款,编造为对方提供货物的事实,骗取进口商为其开具的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且以筹措货物为名,利用骗取的信用证到银行骗取贷款,获款后除偿还部分货款外,大部分款项被其挪作他用,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19万元。宣判后,姜某表示服从判决。

新闻链接何为信用证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常为出口商)的一种在约定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支付银行的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凭证(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按照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买方先把货款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通知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何为利用信用证骗取打包贷款有人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由于有信用证作担保,便很容易取得银行信任,骗取银行贷款,当其骗取贷款后,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称之为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