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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23252,CC
23252,CC与自己的父母一辈相比,今天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成长在更好的物质条件下,小时候往往没有吃过太多苦。但是,当他们长大成人时,却很可能发现自己承担了太多来自家庭与社会的关注与期待。父母望子成龙的想法,“别人家孩子”的成功故事,亲朋好友对自己有没有“正经工作”、何时成家立业的追问,结婚生子的潜在成本,大城市的物价房价,以及微博上以“年轻人”开头的各种热搜词条……都让年轻人感到“压力山大”。23252,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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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机制衔接,朱奕奕表示,需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综合治理、追责救济的法律法规体系,统筹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加强相关职能的沟通协作、衔接配合。尤其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也防止投资者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充分赔偿的情形。《23252,CC》